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关键在于判断被安置人是否实际发生了“临时安置”的支出或不便。如果征收方提供了周转用房,通常情况下,被安置人不能再同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下是详细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其中明确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意味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设立目的,是补偿被安置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需要自行解决临时住所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不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该条进一步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该条款明确了两种补偿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费 或 提供周转用房。这意味着,这两种方式是择一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被安置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结论:通常情况下,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后,被安置人不能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为提供周转用房已经履行了保障被安置人过渡期间居住需求的法定义务,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前提已不存在。
建议:
总结:获得周转用房与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是相互排斥的补偿方式。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后,被安置人原则上不能再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