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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后,被安置人还能不能领取临时安置补助?

2026-08-02 21:53:01 浏览次数:0
详细信息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关键在于判断被安置人是否实际发生了“临时安置”的支出或不便。如果征收方提供了周转用房,通常情况下,被安置人不能再同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其中明确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意味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设立目的,是补偿被安置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需要自行解决临时住所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不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该条进一步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该条款明确了两种补偿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这意味着,这两种方式是择一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被安置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核心原则

结论与建议

结论:通常情况下,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后,被安置人不能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为提供周转用房已经履行了保障被安置人过渡期间居住需求的法定义务,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前提已不存在。

建议

仔细审查补偿协议:被安置人应仔细阅读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补偿方式(是支付临时安置费还是提供周转用房)以及具体金额、标准、支付时间等。这是判断您是否有权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直接依据。 关注周转用房的性质:需要明确征收方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性质。如果该周转用房存在以下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协商: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导致被安置人因接受周转用房而产生了其他额外费用或损失(例如,因周转房位置偏远导致通勤成本大幅增加),被安置人可以与征收方协商,争取获得一定的额外补偿,但这不属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范畴,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合理调整。 及时维权: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认为征收方提供的周转用房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安置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获得周转用房与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是相互排斥的补偿方式。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后,被安置人原则上不能再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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