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争议解决途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承包纠纷途径】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调解自愿】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适用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适用仲裁:
最终建议:若纠纷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重大利益,且对方无调解诚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是更彻底、权威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