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及物业费调整(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明确物业费调价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程序必须符合业主大会决议规则。
禁止行为
异议处理
特殊情况
问:物业以“亏损”为由要求调价,业主必须同意吗? 答:否。需经业主大会表决,且业主有权审核成本数据,拒绝不合理的调价。
问:投票未达到法定比例怎么办? 答:决议无效,物业费不得上调。物业可重新协商或维持原价。
问:业主投诉渠道有哪些? 答:街道办(乡镇政府)、房管局物业科、12345热线;司法途径可申请法院撤销决议。
物业费上调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合法表决,核心是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的法定比例,且过程公开透明。业主应积极参与表决,监督程序合规性,以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留存会议通知、投票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