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均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 换句话说,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税等之前)的最低保障线。
全国统一原则: 无论您在哪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企业需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另行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
例外情况: 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的“最低工资”明确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但实践中会采用“净到手工资+个人社保公积金≥最低工资”的方式操作。例如:
查询具体政策: 建议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查询最新规定。例如:
建议您提供所在城市名称,可为您进一步核实当地具体政策。